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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责任保险案例分析

作者:Simwe    来源:岩土在线    发布时间:2012-07-10    收藏】 【打印】  复制连接  【 】 我来说两句:(0逛逛论坛

2004年8月,某建筑设计院(以下称“被保险人”)通过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设计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为12个月,每次索赔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50万,每次索赔免赔额为人民币3万。

2004年9月,因设计人员的图纸设计错误导致工程施工后出现设计缺陷,被保险人与业主发生纠纷,2008年被保险人因业主拖欠设计费将业主起诉至法院,业主以被保险人图纸设计失误导致工程出现设计缺陷为由向法院提起反诉。

2011年4月,经过当地法院终审判决,被保险人败诉,法院终审判决被保险人给付业主人民币144万余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千余元,费用合计人民币145万余元。

2011年5月,被保险人代表通过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索赔金额人民币157万余元,保险公司受理该保险事故后,针对该案提出下列问题:1、保单条款约定要有《建筑工程设计合同》,而本次保险事故中被保险人只与业主口头约定设计合同,没有正式的书面合同。2、从本次保险事故发生到被保险人和业主到法院起诉,被保险人均未及时告知保险公司,而保单“被保险人义务”中明确约定“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引起诉讼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3、从本次保险事故发生,到2008年被保险人与业主起诉至法院,已过两年诉讼期。

保险公司提出上述问题,并且有拒赔倾向,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问题,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阐述下列观点:1、本次保险事故,被保险人与业主之间虽无正式的《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但有口头协议,法院已认可,而且判决书中有明确的阐述。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虽没有提出正式的索赔申请,但已告知保险公司相关的业务人员,告知要到法院起诉,等法院判决后再决定是否提出正式的索赔。3、关于两年诉讼期的问题,我国《建筑法》第80条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由此可见,工程设计单位的法律风险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一直存在,因此,合理的追溯期应与建筑物合理的使用寿命是一致的,而不应以两年追诉期为期限。

经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领导、客服人员与保险公司及时有效地沟通,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疑问反复协商,保险公司对本次保险事故的态度由有拒赔倾向,到保险双方对赔款金额达成一致,最终被保险人索赔成功,经审查被保险人提供的相关索赔单证,保险公司最终赔付被保险人128万余元。

通过这个案例说明,设计院一定要和业主签署书面的委托设计合同,同时发现问题后尽快报案,说明事情经过,即使当时责任方还不明确。

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作为保险经纪人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从客户的角度出发分析问题、解决问题,通过本案例能体现出被保险人在保险专业知识方面的欠缺,在保险理赔方面的弱势地位,无法与保险人进行及时高效的沟通,也能充分体现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作用和价值,能充分考虑到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利用丰富的保险知识、专业的理赔技能为客户服务的基本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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